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是否可以妊娠及生育?
2016-08-10
妊娠生育曾经被列为SLE的禁忌证。而今大多数SLE患者在疾病控制后,可以安全地妊娠生育。一般来说,在无重要脏器损害、病情稳定1年或1年以上,细胞毒免疫抑制剂(环磷酰胺、甲氨蝶呤等)停药0.5年,激素仅用小剂量维持时方可怀孕。非缓解期的SLE妊娠生育,存在流产、早产、死胎和诱发母体病情恶化的危险,因此病情不稳定时不应怀孕。SLE患者妊娠后,需要产科和风湿科医生双方共同随访诊治。
注意事项:
2、安排最佳的妊娠时间是在狼疮静止期,虽然不能保证此后疾病一直处于静止期。应强调的是即使在静止期5-6个月后妊娠,仍有10%左右的患者狼疮突发。
3、疾病突发的可能性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,病情越轻,突发的可能性越小。
4、疾病活动期妊娠,特别是患有狼疮性肾炎患者,易于发生高血压或产前子痫。
5、抗磷脂抗体阳性妇女流产率高,应坚持长期用小剂量阿司匹林,或肝素及/泼尼松、及中药辨证治疗。6、应监测胎儿发育情况,注意有无死胎。
7、有下述指征,如母亲无菌性髋关节坏死、产前子痫、胎儿窘迫、头盆不称、胎儿横位等,应行剖宫产。8、活动性疾病患者早产率高达60%,其中30%胎儿宫内发育迟缓,故应重视新生儿的监护。
9、狼疮患者活产的婴儿1%患先天性心脏传导阻滞,抗RO/SSA和/或抗LA/SSB阳性的妊娠妇女,婴儿更易发生先天性心脏传导阻滞,发病率可达8.8%,应加以重视。
10、服用泼尼松一般不会引起先天性畸形,但早期妊娠时服用细胞毒药物有引起先天性畸形的危险。
11、整个妊娠期及产褥期都应严密监测,积极治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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